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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近日,卫健委发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到2022年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三、重点内容
(一)全面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对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内容,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

(二)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内部医疗卫生服务。
推动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根据相关要求配置科室、人员和设施设备,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
(三)落实完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
按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指南加强服务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等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培养培训力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实施全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
(五)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完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扩大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使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可获得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等服务。
(六)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部署及工作规范、指南,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
四、工作安排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为期三年,每年按照“全面自查—整改核查—总结提升”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全面自查。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局牵头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根据行动方案,各市级会同所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医养结合机构认真开展自查。
(二)整改核查。各医养结合机构要结合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可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方案及期限。各医养结合机构填写《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自查整改表》(见附件1),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情况。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机构自查整改基础上,指导所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机构,依法依纪依规处置。
(三)总结提升。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局要适时开展随机实地抽查,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本地区总结报告,并填写《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汇总表》
(见附件2),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开展抽查评估,每年抽查评估内容将有所侧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作为年度重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加强工作保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将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范畴,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和规范执行,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改提高。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医养结合机构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并督促整改。自查和整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自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统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2月3日前将今年总结报告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巩固成果,宣传推广。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行动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大宣传推广,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联系人:王红旗、曹群联系电话:010—62030764、62030676电子邮箱:caoqun@nhc.gov.cn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柯晓霞、薛静怡联系电话:010—59957767、59957815电子邮箱:yizhengsizonghechu@satcm.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2020年12月3日


     


填报单位 (签章) :_____填表人:_______     


附件2


填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注:数据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

来源:国家卫健委、艾力彼观察

编辑:吕佳欣
初审:彭涛审核:潘晓雷审核发布:刘敏涓